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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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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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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设置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分公司的诉讼资格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来源:济南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付玉伟律师,济南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

 付玉伟,济南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何设置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在增发时设置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行业惯例,也是对现有股东利益的一种保障

  优先认购 齐利国 在公司增发前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优先认购公司增发的股票。 史建中 本次增发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由于具体比例尚未确定,大股东参与增发事项尚未确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问为何要设置优先认购权大股东们看好这次增发吗会认真考虑参与增发优先认购吗 东港股份 在增发时设置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行业惯例,也是对现有股东利益的一种保障。公司大股东将会根据增发时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与增发的决定。 2010年答卷 就公司经营业绩来说2009年我们克服了多项不利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应该是给市场了一份70分以上的答卷。2010年我们将继续努力,保持公司业绩的稳定。请问2010年会有较好的成绩吗80分还是90分,或者不及格 东港股份 2010年一季度公司业绩实现了稳步增长,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我们预计全年能够保持业绩的稳步增长。 业绩增长 史建中:我公司上市以来,盈利能力良好,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6%,满足公开增发的条件;公司本次公开增发的募投项目预期收益良好,预计能够增厚每股收益,给股东带来较好地回报。史建中 此次增发投资的项目,是根据商业票据印刷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的新项目,项目投产后将增加公司的收益,巩固在行业市场中的地位,我们有信心增发成功,并为股东带来稳定的长期收益 。 请问6-7年收回投资意味着全面摊薄后每股增厚利润0.5元左右,加上现有业务的拓展,公司业绩的确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如何更好的巩固行业地位,更好的增加公司收益,永和办法措施确保业绩稳步增长 东港股份 投资建设增发项目,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公司的收益,并稳定公司在票证印刷领域的地位。

分公司的诉讼资格

  核心内容:分公司的诉讼资格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在本文中,的将为您解析公司法中关于分公司的诉讼资格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对分公司能否作被告,实践中存有争议,一是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涉及分公司民事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只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总公司承担民事,具体操作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诉讼;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总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

  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有一定的民事承担能力,有的分公司的民事承担能力还很强,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分公司有承担能力,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因此,应根据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 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由总公司承担补充,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应予准许。

  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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